座机0738-8280020

手机:18173819801

文章展示

2016上海市考必考考点讲解:行政法中的设定权

时间:2020-10-14 作者:admin 阅读:

2016年上海市公务员考试在即,上海市公务员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部分主要考察行政法,本文就行政法中的设定权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,希望能够帮助考生进行区别。

一、行政许可的设定

(一)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

经常性行政许可,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、国务院以行政法规、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。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,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。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,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。

(二)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

1.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和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。国务院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:第一,尚未制定法律;第二,在有必要的时候。国务院设定的该许可实施后,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,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,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。

2.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条件是:第一,尚未制定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;第二,因行政管理的需要,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。省级政府设定的该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,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。

二、行政处罚设定权

三、行政强制设定权

 

练习题:(不定项)

1.下列有权利设定经常行政许可的是( )

A、上海市人大

B、上海市政府

C、全国人大

D、国务院

答案:ACD。中公解析:经常性行政许可,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、国务院以行政法规、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。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无权设定经常许可。

2、上海市政府的权利说法正确的是( )

A、上海市政府有权设定经常的许可

B、上海市政府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

C、上海市政府有权利实施行政处罚

D、上海市政府无权设定行政拘留

答案:C。中公解析:经常性行政许可,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、国务院以行政法规、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。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无权设定经常许可。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,上海市政府无权。只有法律能设定行政拘留,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无权设定。上海市政府有权实施行政处罚。

申明:如本站文章或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您及时联系本站,我们会尽快处理!

上一篇:2016上海市公务员考试时政常识:十八届五中全会

下一篇:2016公务员考试必看时政热点之《中国制造2025》

返回
客服手机:1817381980124小时上门开锁!点击咨询